一对夫妻多年前在两个市县分别办理过婚姻登记,取得两本结婚证,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却得知该情况属于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又该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成功推动一起婚姻登记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婚姻难题。
2008年,原告苏某某与赵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原告苏某某与赵某乙在昌江县乌烈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赵某甲和赵某乙是同一个人,这就造成苏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同一人的两个身份信息同时存在婚姻关系。2023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向被告昌江县乌烈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并取得离婚证。后原告苏某某与赵某甲向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申请离婚时被告知,苏某某属于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在该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于是,原告向昌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后发的结婚证和离婚证。
昌江法院接收到案件材料后,按照行政争议调处要求开展诉前调解,一方面与县民政局沟通联系(注:昌江县民政局于2023年10月决定撤销乡镇婚姻登记点,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相关业务),说明当事人诉求,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面对面调解,另一方面,根据《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关于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的意见》,函请县检察院开展联动调解,在各自发挥职能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多元解纷合力。经协调,由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县民政局根据检察建议及时作出了撤销苏某某与赵某乙的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决定。随后,苏某某向昌江法院撤回起诉,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此次案件的成功化解有效凝聚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力,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同时也是昌江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源头化解的生动实践。今后,昌江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全局工作中,让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不断丰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手段,满足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