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26民初972号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57390034Y。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莹,该社职员。
被告:赵孙宁,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荣妹,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赵彬,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郭瑞开,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孙宁、陈荣妹、赵彬、郭瑞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