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吴某因犯盗窃罪已经“三进宫”,但其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入室盗窃他人钱财8500元,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从吴某处扣押并随案移送的4863元,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吴某退赔给被害人3637元。
2020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从东方市新龙镇家中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昌江县叉河镇寻找盗窃目标。当其经过叉河镇某村被害人何某的住宅时,发现家中无人,便决定实施盗窃。吴某发现大门没有锁,推开门进入院子,其发现除了厨房门没有锁之外,其他房门都锁着,于是就进入厨房,看到厨房门后挂着一串钥匙,随后将其中一把钥匙插入主房门后进入卧室。吴某打开衣柜翻找财物,搜到一个红色女式斜挎包,发现斜挎包里面有一捆捆的百元现金,于是便将现金全部放到裤子口袋。
盗窃得手后,吴某准备朝大铁门离开时,被何某的儿子符某发现,吴某立即往院子北侧围墙翻墙逃跑。吴某跑到该村附近的树林,怕被人发现就在树林里躲藏,然后把偷来的现金放在地上清点,共85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吴某在东方市八所镇被昌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时,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在案的现金4863元,属于被害人何某的被盗款项。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屋内尽量少放置现金,手提电脑、首饰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出门一定要锁好房门,不给小偷有可乘之机,如果发现财产被盗要及时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