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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炎辉(证件号:4404021990****9150)
  发布时间:2020-05-29 10:42:2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6执70号
失信人
黄炎辉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4021990****915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黄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连坤支付劳务费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连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黄炎辉负担。
(2019)琼97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7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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