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392号 | 失信人 | 钟祖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59****48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郭教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贷款利息1198.55元,本息合计17198.55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计付至欠款还清止);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郭教珍、钟贵权、钟祖文、文英欢各负担28.7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