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12号 | 失信人 | 朱恒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3****566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朱恒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华丽偿还借款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朱恒爱负担750元,由原告王华丽负担1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朱恒爱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3-03-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4,ZX0024-9,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