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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经(证件号:4600311984****001X)
  发布时间:2020-05-28 16:00: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6执265号
失信人
郑伟经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84****00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郑伟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返还180000元并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35000元,共计2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负担1016元,被告郑伟经负担2251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6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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