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265号 | 失信人 | 郑伟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4****00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郑伟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返还180000元并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35000元,共计2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负担1016元,被告郑伟经负担225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