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生,男,汉族,1954年1月22日出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昌化镇人。
被执行人:昌江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昌江县昌化镇。
法定代表人:文方明,系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郭永生与被执行人昌江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昌江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社存款由昌化镇先田村民委员会代管,存放在昌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化信用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昌江县昌化镇先田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10717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