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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场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162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宗场,男,汉族,1998年12月生,海南省东方市人。
被执行人赵宗场罚金刑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宗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赵宗场银行存款2000元。
2划拨被执行人赵宗场银行存款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双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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