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90号
原告:苏江秀,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义斯和,男,1980年出生,傈僳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苏江秀诉被告义斯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苏江秀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江秀以伤情未痊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江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江秀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美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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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