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13号 | 失信人 | 黎昌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5****00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黎昌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庭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庭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黎昌教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