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826号
原告:吴剑飞,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谭志利,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吴剑飞诉被告谭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剑飞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志利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剑飞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志利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剑飞撤回对被告谭志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剑飞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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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