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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名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21号
原告: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尚道村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4DQ8U。
法定代表人:张家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全,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灵菲,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市名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8号福威大厦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1114383。
法定代表人:贺琼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名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〇〇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南海家园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经纬
审 判 员 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 张海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〇娑ㄏ蛉嗣穹ㄔ荷昵牖航弧⒓踅换蛘呙饨弧〇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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