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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吉亮与苏江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581号
原告:冯吉亮,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洼县,现住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道忠,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江山,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冯吉亮诉被告苏江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吉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吉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冯吉亮负担。
审判员 潘秋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 民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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