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617号
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金霖花园别墅B7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042113。
法定代表人:林志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郑萍,女,199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韩科,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喜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9117306657734F。
法定代表人:李大喜。
被告:海南富昌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昌江县石碌镇昌江大道东侧SL-78地块(国豪宾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090535462H。
法定代表人:李孙权。
本院在〇罄碓〇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喜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富昌园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 民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