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余泽金,男,193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江宽英,女,193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余某1,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余亚琴,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余某娣,女,200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理人:余某1,系原告余某娣的母亲。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华,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璐,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祥,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尿生,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吉德荣,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余泽金、江宽英、余某1、余亚琴、余某娣诉被告何祥、余尿生、吉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余泽金、江宽英、余某1、余亚琴、余某娣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泽金、江宽英、余某1、余亚琴、余某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黄经纬
审 判 员 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 吴桂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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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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