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37号
原告:符夏妍,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被告:张堂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符夏妍诉被告张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符夏妍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夏妍以需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夏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符夏妍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