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739号
原告:庞朝日,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胡文亮,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儋州市。
原告庞朝日诉被告胡文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庞朝日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朝日以被告胡文亮已偿还其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文亮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朝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庞朝日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