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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柔与林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529号
原告:兰柔,女,1993年6月9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明传,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兰柔与被告林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兰柔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明传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明传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柔撤回对被告林明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按规定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兰柔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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