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771号
原告:谢发山,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韦家麟,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谢发山诉被告韦家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谢发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发山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家麟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发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原告谢发山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窗体顶端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