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630号 | 失信人 | 何自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07211971****837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何自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高海支付工程费用276809元,项目分配利润211000元,共计4878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1233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伙协议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