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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江日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琼902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一路23号。
负责人林书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菊,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昌江日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新村东路(县工商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78715010B。
法定代表人范会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局申请称,该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昌江日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达公司)作出(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100210.8元。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会仁于2018年7月2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市场监督局于2018年7月3日同意其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为1年。但日达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经市场监督局多次致电日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会仁,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海南日报》向日达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至今已超过60日,日达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因日达公〇驹诜ǘㄆ谙弈诩任瓷昵胄姓〇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三项罚没款10021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29日,市场监督局对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服务区食堂经营的牛百叶进行监督抽验,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牛百叶甲醛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牛百叶系由日达公司提供。市场监督局经调查、检验检测、听证,认定日达公司经营添加甲醛的牛百叶、未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日达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销售含有甲醛的牛百叶的违法所得210.8元;3.对销售含有甲醛的牛百叶的行为,处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210.8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日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市场监督局依法催告,日达公司仍拒不履行。市场监督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100210.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昌江)食药监食罚[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项,对昌江日达贸易有限公司罚没款10021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团
审判员 邱为群
审判员 潘秋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海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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