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67号
原告:罗雪英,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萍,昌江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路西侧福源小区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08253120X1。
法定代表人:庄明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莲,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原告罗雪英与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罗雪英以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雪英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雪英撤诉。
审判长 陆海江
审判员 方 磊
审判员 许美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俊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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