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场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态街邮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负责人:唐平政,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慧秀,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姚慧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以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慧秀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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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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