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9026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开亮,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抓,次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由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由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苏婷,海南天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一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文承豪、检察官助理陈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开亮及其指定辩护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4日23时许,昌江县十月田镇保平村的被害人王某1、关某和朋友王某2、孙某1等人到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相〇劾衷奥短煳杼〇喝酒,此时,十月田镇姜园村的王开义(已判决)、周义(已判决)和收购圣女果的老板郑某某、柏桥三(已判决)、孙某2(已判决)也分别在该处喝酒、喝茶。期间,被害人王某1、关某与王开义、周义、郑某这一桌因为敬酒不喝的问题发生争吵,周义便送郑久才离开舞厅,随即,多名姜园村男子集聚在该处欲图教训该伙保平村男子,在双方争执期间,孙某2被对方打伤头部,被告人吴开亮、王开义、周义、柏桥三便伙同多名姜园村男子赤手或持钢管、木棍等工具追逐、殴打被害人关某、王某1等保平村男子,不久将被害人关某打倒在地,将王某1打伤逃离现场,在十月田镇保平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时,被告人吴开亮、王开义、周义、柏桥三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吴开亮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棋子湾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关某右侧第8、9后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关某第5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3.关某左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4.关某左颧部擦伤与左侧下颌处挫伤,评定为轻微伤;5.关某左侧肩部、背部左侧、右侧肩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6.关某后枕部擦伤,不构成轻微伤;7.关某右肘关节背侧擦伤,不构成轻微伤。8.王某1左耳后挫伤,评定为轻微伤;9.王某1胸部左侧、左肘关节背侧至左肩背部、左前臂下段背侧、腰部左侧、左大腿外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开亮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开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前,被告人吴开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吴开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开亮具有系初犯、赔偿被害人关某并取得其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23时许,昌江县十月田镇保平村的被害人关某、王某1和朋友王某2、孙某1等人到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相聚乐园露天舞厅喝酒。此时,姜园村的王开义(已判决)、周义(已判决)和收购圣女果的老板郑某某、柏桥三(已判决)、孙某2(已判决)也分别在该处喝酒。期间,王某1、关某与王开义、周义、郑久才这一桌因为敬酒不喝的问题发生争吵,周义便送郑某某离开舞厅。此时,被告人吴开亮到达现场,随后,多名姜园村男子集聚在该处欲图教训该伙保平村男子,在双方争执期间,孙某2被对方打伤头部,王开义、周义、柏桥三便伙同被告人吴开亮等多名姜园村男子用拳脚或持钢管、木棍等工具追逐、殴打关某、王某1等保平村男子,不久将关某打倒在地,将王某1打伤逃离现场。十月田镇保平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时,王开义、周义、柏桥三及被告人吴开亮等人逃离现场。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关某右侧第8、9后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关某第5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3.关某左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4.关某左颧部擦伤与左侧下颌处挫伤,评定为轻微伤;5.关某左侧肩部、背部左侧、右侧肩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6.关某后枕部擦伤,不构成轻微伤;7.关某右肘关节背侧擦伤,不构成轻微伤。8.王某1左耳后挫伤,评定为轻微伤;9.王某1胸部左侧、左肘关节背侧至左肩背部、左前臂下段背侧、腰部左侧、左大腿外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2日20时许,在逃人员即本案被告人吴开亮在十月田镇姜园村乡亲娱乐城舞厅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棋子湾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0年2月27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开亮向被害人关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取得被害人关某的谅解。经本院委托昌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开亮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吴开亮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月15日凌晨0时17分,昌江县公安局保平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舞厅处发生打架,要求出警。保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于当日拟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吴开亮出生于1997年11月21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日20时许,在逃人员吴开亮在十月田镇姜园村乡亲娱乐城舞厅被海口铁路公安处棋子湾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孙某3持有的钢管一根。
(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调取了姜园村相聚乐园露天舞厅监控主机一台。
(6)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未找到作案工具木棍。
(7)收据、刑事谅解书。证实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吴开亮支付被害人关某赔偿款10000元,并取得关某的谅解。
(8)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昌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开亮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吴开亮适宜接受社区矫正。
2.证人的证言
(1)证人王某2、孙某1、孙某2、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在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相聚乐园露天舞厅内,姜园村的王开义、周义、吴开亮等多名姜园村男子用拳脚或持钢管、木棍等工具追逐、殴打关某、王某1,并逃离现场的事实经过。
(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0时许,其等人在姜园村舞厅包厢里喝酒时,包厢外面有七八人手持约50公分的类似钢管的东西及用拳脚围着殴打一人,因为〇庀呋璋怠⒕嗬虢显叮〇看不清被打的人样貌,后朋友拉其离开舞厅。其后来才听人说是同村的关某被打伤了。
(3)证人符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其在保平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报警后,其和其他民警赶到姜园村舞厅处。当时看到关元科受伤被人扶着坐在相聚乐园舞厅门口,身上有被殴打过的痕迹,同时看到姜园村的孙某3手里还拿着钢管,其等人就将孙某3控制住带往警车方向,后一群姜园村男子阻挠不给带走孙某3,其等人只好使用催泪喷射剂对他们进行喷射,后把孙某3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4)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份的某日晚23时许,其和孙某4、陆某、钟某四人在村委会旁圣女果收购点喝酒时,看见孙某2过来包扎伤口。其听孙某2跟村民说“那个保平人刚才打人了,现在又叫一车人下来打我们村的人”,姜园村很多年轻男子很生气便开车往舞厅方向开去,其让侄子柏某2骑电动车载其开往舞厅方向。当时与其他村民都是把车开到鸿源冷库处停放,然后走路过去舞厅。其等人走到舞厅附近一拐弯处时,看到其表弟孙某3拿一根钢管,其就和孙某3走到舞厅处,看见周义、张发锐、王开义、吴开亮、孙谋4等人在舞厅里。不久民警赶到,要抓孙某3,其就上去阻拦民警,民警就用辣椒水喷其,其就到舞厅卫生间用水清洗。因其阻挡警察抓孙某3,以致孙某3从警方手里挣脱逃跑回姜园村,后民警又追上孙某3并将孙某3带回派出所。
(5)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村里水吧核查时听到村民议论说“村里的孙某2刚在舞厅被保平村人捅到”的消息后跟随村里的年轻人骑车去舞厅,凌晨1时许,其在鸿源冷库处看到一群姜园村村民拿钢管朝邹某的舞厅走去,其就停下摩托车,从舞厅拐角处捡起一根钢管,便走到舞厅路口附近时被民警看到,民警就将其持有的钢管扣押了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3.被害人关某、王某1的陈述
(1)被害人关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同村的王某2开车拉其到舞厅玩,其二人到姜园村路口处的舞厅,看到舞厅没开,王某2就开车拉其到姜园村相聚乐园舞厅。其二人进到舞厅后,王某1和一名姜园村的男〇映隼窗才牌涞热俗〇下,并上酒和其等人一起喝酒。后其手机没电了,就拿手机到舞厅机房叫人帮给其手机充电。其拿手机返回酒桌时,看到王某1和一个老人吵架,旁边有很多人在拦架。后和王某1吵架的那个老人和一两名姜园村人走出舞厅,其和王某1坐下和几名姜园人继续喝酒。后其刚走向舞厅机房时便被人用棍子等器械殴打其左眼部位,其就晕倒在地。一会后其醒来就走了几步路,又有人拿钢管、木棍等器械殴打其,其就倒地了。其醒来后看到派出所民警已到了现场。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晚,其和同村的符某3、王某3到姜园村的相聚乐园舞厅喝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后同村的王某2、关某及另一名姜园村的男子“老高”也过来坐另一桌喝酒。约20分钟后,王某2那桌旁边有十几个人用三张桌拼在一起喝酒,其认识桌上两名来姜园村种植过圣水果的广西男子,其就过去跟该两名男子喝酒,该两名男子便向其介绍桌上的一收购圣女果的老板“阿胜”(即郑某某),其就带“阿胜”到王某2那张桌上敬酒,“阿胜”敬酒时不知道是谁不喝,“阿胜”就返回他们那桌喝酒,其也跟着回桌上喝酒。这时“阿胜”生气说“操他妈的,来我的地方还敢撒野”,其就顶“阿胜”说“你在这里,也说不了什么话,这里也不是你的地盘”,接着其和“阿胜”就吵起来并相互推扯。这时关某以为“阿胜”要打其就过来要跟他们打架,旁边就围上来很多人。后“阿胜”那边的人就把“阿胜”拉走了。后来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打了谁,就开始打起来了。然后其看到几名姜园村男子在舞厅舞池处殴打关某,其想上去拦架但被姜园村的孙某3抱住其并对其说“哥,你不用上去”。接着姜园村一矮个子长头发并持一器械的男子和另一名上身穿着白色短T恤的人想冲上来打其,孙某3就把其揽到他身后对那两人说“这是我哥,你们不要动他”,二名姜园村男子便不打其了,这时其看到该矮个长发男子又冲过去往关某头部打了几下,关某就往舞厅门口方向跑去,之前拉“阿胜”离开的那些男子就持钢管、木棍从外面冲进舞厅追打关某,把关某打倒在舞厅门口处,接着这些姜园村男子持钢管、木棍继续围打关某,其便上前拦架喊道:“你们要干嘛,你们要打死人吗?”这时一名姜园村男子指着其说“这个人也有份”,说完他们又持钢管、木棍冲过来追打其,其被打后就往舞厅围墙处逃跑,其跑到围墙处就翻墙过去,其翻墙时也被他们打到了。其翻过围墙后继续往前逃跑时掉进一个坑里,其又被追上来的一名微胖男〇优勾颉F湓诳永镒〇了一会后,派出所民警就赶到了。
4.同案人王开义、周义、柏桥三的供述
(1)同案人王开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其和周义以及老板郑某某在姜园村鸿源冷库里看工人打包圣女果。工人将圣女果打包完后,郑某某说要请其等人到舞厅喝酒。其和周义、郑某某步行到舞厅后在一桌上坐下。当晚22时许,冷库的十多名女工也过来和其等人喝酒。在喝酒期间,其看到保平村的王某2等六七人坐在另一桌上喝酒,该桌上一名保平村男子过来跟郑久才坐一起喝酒。约二十分钟后,该男子就带郑久才和其走到王某2那张桌上敬酒,当时其二人过去敬王某2等人酒时,王某2等人不喝,其就把手中的那杯喝了,而郑久才则生气并和其返回,郑久才就把刚端去的那杯酒倒掉并说“我在这桌上也是个老板呀”,然后其等人继续喝酒。几分钟后刚才那名保平村男子又端一杯酒过来和其等人喝,接着该保平村男子和郑久才又因刚才王某2那桌上敬酒不喝的事大吵起来。这时从王某2那张桌上过来一名保平村男子,二话不说就打了郑久才一巴掌,其看到后就想冲上去制止,刚跟其等人喝酒的那名保平村男子就把其按下不给其站起来,还问其想干什么。后这两名保平村男子就走去和卢某3、孙某3说话。其就安排周义把郑久才送回去,其还把其身上的挂包交给周义拿回去。其就叫旁边桌上的吴开亮和文某某过来,接着同村的孙某2过来问发生了什么事,其就说其老板被保平村男子打了。孙某2就说他过去问下保平村男子。约一分钟后,其就看到孙某2头上流血了,其就带吴开亮和文金诚冲过去殴打那名打伤孙某2的保平村男子。其是用拳头往该男子头部乱打,吴开亮和文金诚用脚踢。刚跟其喝酒的那名保平村男子就往旁边的围墙处跑,其就追过去,同村的柏桥三持木棍跟其一起追该男子,其从旁边捡了一根木棍追打该男子,柏桥三当时持木棍打到该男子的肩膀和头部。该男子跑至一围墙处就翻墙过去了,柏桥三持木棍也翻墙过去追。其返回来看到同村的周义、吴开亮等人在舞厅对面打另一名保平村男子,其当时看到周义、吴开亮等人用拳脚殴打该男子,其也跟周义等人继续殴打该男子,后其等人就跑离现场。
(2)同案人周义的供述。周义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当时和孙东亮一起送郑某某回冷库后返回舞厅,看见同村男子〇捅F酱迥凶哟蚱鸺芾础F浜退锬〇3一直站在舞厅门口处看,但其没有参与打架。
(3)同案人柏桥三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在舞厅里喝茶时遇见同村的王开义,王开义跟其说他的老板被保平村人打了,叫其帮忙打架,其当时说其一个人怎么帮,王开义就叫其先等待在舞厅,等他叫人过来再叫其一起打架。至次日凌晨0时许,其就听外面有人吵架和打斗的声音,其出来看到王开义跟吴开亮还有其他几名同村的男子追打一名男子至舞厅门口的斜坡处。其当时冲上去跟周义、卢安辉等人一起在舞池里殴打那名男子,其是用拳头往那名男子的身上打了五六拳,那名被打的男子就跑了,周义、卢安辉等人就继续追那名男子殴打,但是其不想再打了,随后便回家了。
5.被告人吴开亮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开亮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庭审时被告人吴开亮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关某右侧第8、9后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第5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颧部擦伤与左侧下颌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侧肩部、背部左侧、右侧肩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后枕部擦伤,不构成轻微伤;右肘关节背侧擦伤,不构成轻微伤;2、王某1左耳后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胸部左侧、左肘关节背侧至左肩背部、左前臂下段背侧、腰部左侧、左大腿处侧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相聚乐园舞厅处;同案犯王开义、柏桥三能辨认出同案犯吴开亮。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亮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开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开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开亮赔偿被害人关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带有偶发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在矛盾激化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结合昌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开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吴开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卫伟
审 判 员 骆统
人民陪审员 陈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莫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〇盒炭佳槠谙尬〇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