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01号
原告:林海聿,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艳,昌江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丹清,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江县。
原告林海聿诉被告李丹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林海聿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海聿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丹清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海聿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海聿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