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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棉勇与林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50号
原告:林棉勇,男,1982年8月1日出生,黎族。
被告:林小光,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
原告林棉勇与被告林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棉勇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棉勇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棉勇负担。
审判员 周志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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