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93号
原告:林智壮,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符海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林智壮与被告符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林智壮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符海华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海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智壮撤回对被告符海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按规定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林智壮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