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47号
原告:张升勇,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黄锦思,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江县。
原告张升勇诉被告黄锦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升勇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升勇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锦思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升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升勇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