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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英亮、冯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英亮,男,汉族,1994年8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叉河镇红阳村委会人。
被执行人:冯爱秀,女,汉族,住昌江县。系被执行人赵英亮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英亮、冯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英亮、冯爱秀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英亮、冯爱秀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钟双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〇ㄔ褐付ǖ钠诩淠诼男幸逦竦模〇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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