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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亚再、陈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272号
原告: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海口市秀英区锦地翰成二期B区18-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A3X29。
法定代表人:苏宏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泽琳,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再,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陈华生,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生、李亚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林海聿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树锦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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