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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燕平、符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80号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726641A。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圣杰,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社职员。
被告一:王燕平,女,1989年7月7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二:符周,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凌丹红,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赵晓松,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黎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五:李立美,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六:陈立恒,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七:毛秋鸾,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八:陈立福,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平、符周、凌丹红、赵晓松、李立美、陈立恒、毛秋鸾、陈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向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邓 凯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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