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280号
原告:叶青,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振明,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苏应娇,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叶青与被告孙振明、苏应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叶青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青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