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35号
原告:文朝蓉,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黎昌教,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文朝蓉与被告黎昌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文朝蓉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黎昌教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联系方式,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昌教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朝蓉撤回对被告黎昌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按规定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文朝蓉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