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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宗军与李科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39号
原告:郭宗军,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科周,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宗军与被告李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宗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志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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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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