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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符永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524号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4490B。
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符永梨,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永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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