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70号
原告:昌江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叉河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94902481F。
法定代表人:林文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684559B。
法定代表人:赵干云。
原告昌江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昌江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〇谝豢罟娑ǎ〇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2元,按规定收取计3231元,由原告昌江鸿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