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145号
原告:王丽莉,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朱恒爱,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叶志华,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丽莉与被告朱恒爱、叶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经纬
人民陪审员 林其理
人民陪审员 钟国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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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http://192.0.100.105/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224149&tiao=140“”释义“”“”http://192.0.100.105/lib/Zyfl/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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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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