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唐发奎与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59号
原告:唐发奎,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超,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唐发奎与被告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唐发奎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超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确切联系方式,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发奎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发奎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