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474号
原告:韦振岳,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贤威,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媛英,女,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韦振岳与被告黄贤威、赵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振岳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振岳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振岳负担。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