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515号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4490B。
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岗,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海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为 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