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场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生态街邮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法定代表人:唐平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亚郑,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李亚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