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178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惠,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惠罚金刑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惠银行存款7747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吴惠银行存款77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 判 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双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