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83号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83号碧湖豪庭B栋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N56X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继,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绳雨,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后征,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白忠娟,女,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后征、白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〇诙〇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书记员陆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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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陆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