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298号
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马荷村。
法定代表人:莫耀展,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珍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贻财,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诉被告关贻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贻财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儋州市南丰镇南丰村民委员会马荷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窗体顶端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