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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亚英等7人与陆亚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6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亚英,女,黎族,1962年8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海彪,男,黎族,1982年5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海怀,男,黎族,1991年6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海花,女,黎族,1985年2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女,黎族,1992年10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黎族,1940年8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申请执行人:豹色开,女,黎族,1940年9月生,海南省昌江县人。
被执行人:陆亚雷,男,黎族,1989年10月生,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亚英、刘海彪、刘海怀、刘海花、刘海玲、刘建国、豹色开与被执行人陆亚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陆亚雷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亚英、刘海彪、刘海怀、刘海花、刘海玲、刘建国、豹色开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亚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符家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双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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