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6民初324号
原告喻洪祥,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翠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世华,男,现年51岁,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喻洪祥与被告何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喻洪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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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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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http://192.0.100.105/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224149&tiao=213“”释义“”“”http://192.0.100.105/lib/Zyfl/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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