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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刘太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219号之二
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721220126C。
法定代表人:冯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19607W。
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太平,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恒运业有限公司、刘太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709.5元,由原告海南昌江金源矿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向文
审 判 员 谭凌云
人民陪审员 陈三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海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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