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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魂与郭太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钟魂,男性,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昌江县。。
被执行人:郭太兵,男性,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原住海南省东方市,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钟魂与郭太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下落不明,经对其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车辆登记情况,其虽登记有一辆奥迪牌小轿车,但因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以致无法控制和处置。申请执行人钟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标的款688600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勇康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世恺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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