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464号 | 失信人 | 昌江红运建材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31MA****R78P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昌江红运建材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攀雄支付货款3018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昌江红运建材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孙忠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柳攀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86元,由被告昌江红运建材限公司、孙忠强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孙忠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